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智能制造日益成为未来制造业发展的重大趋势和核心内容,也是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向中高端迈进、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常态下打造新的国际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
为促进联合互补、跨界融合、协同创新,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中国制造2025》实施,形成共谋发展、联合攻关、协同改革的稳定体系,提升我国智能制造领域的国际影响力,由中国自动化学会发起,联合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建成立智能制造推进合作创新联盟,为明确联盟各理事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证联盟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盟名称为:智能制造推进合作创新联盟,英文名称为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Promote Cooperation Innovation Alliance,简称IMPCIA。
第三条 联盟是由符合本章程规定且立志于推动智能制造技术发展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非独立法人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盟。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科技社团发展的方针、政策,在保证联盟成员单位工作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大联合、大协作的集成优势,探索和创新科技社团的管理模式,促进资源互补和共同进步,为实现《中国制造2025》的阶段性目标和国家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共建、共享、共赢”的原则,在行业内部搭建产、学、研、用之间畅通无阻的交流平台,增加学会与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从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制造水平出发,促进行业内优势资源整合与共享,提高企业创新设计能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而推动制造业创新体系的完善。
第五条 联盟接受中国自动化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联盟的核心任务:以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基础,突破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构建共性技术平台,凝聚和培育创新人才,加速技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全民科学素质提高以及广大从事智能制造技术研究的科技工作者服务。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开展智能制造发展战略与技术咨询。联合开展智能制造发展状况调研,及时反映智能制造技术和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向企业提供战略与技术引导。
2.组织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发挥联盟各产学研用单位各自的优势,组织协调开展关键与共性技术联合攻关。
3.组织智能制造技术应用与推广。在联盟成员单位中开展智能制造技术的示范应用与推广。各单位积极在本领域大力推动智能制造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4.开展智能制造人才培训。组织编制智能制造设计、制造、工艺、服务等各类各层次人才培训,为智能制造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与保障。
5.经联盟理事会研究决定开展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盟由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组成。
第八条 联盟理事会为决策领导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单位。联盟发起单位各推举1名领导人进入理事会并选为正/副理事长。理事单位由装备制造领域相关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组成。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主持,须有2/3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需要时,也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召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1. 批准联盟章程的修订案;
2. 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重大事务,统一协调运作;
3. 审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4. 审批有关单位加入和退出联盟的申请;
5. 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6. 审议联盟成员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长的职责: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必要时,理事长可授权副理事长代行其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在联盟理事会休会期间,联盟的重要事项由理事长会议研究和决策。理事长会议可行使第十条中的第2、3、4、6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长会议成员包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长会议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智能制造领域的学术权威专家等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联盟理事会聘任,并接受理事会领导。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联盟的发展和主体业务提出咨询和指导。
第十六条 秘书处为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受联盟理事会领导,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组织联盟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副秘书长由各理事单位推荐。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的职责:
1. 起草联盟决议,负责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并可根据活动方案设立专项小组开展专项活动;
2.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 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4. 组织推进年度工作计划;
5. 协调各机构的工作;
6. 定期编辑和出版工作简报;
7. 受理有关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提交理事会审议;
8. 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提交理事会审议;
9. 联盟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针对专门事务,联盟可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相关规定另行明确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二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华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2.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3.愿意承担联盟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入会程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联盟理事会审查资格并认定,即可成为本联盟成员。
第二十二条 退出程序:联盟成员决定退出联盟时,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批后即可退出本联盟。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半数通过后予以除名。如不履行联盟义务,理事会可劝其退会。
第二十四条 联盟成员单位的权利:
1. 按规定参加联盟活动;
2. 享有对本联盟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享有联盟活动优先参与权和联盟资源优先享有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五条 联盟成单位的义务:
1.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的决议;
2. 积极参与联盟的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3. 完成联盟组织规划的工作;
4. 向本联盟反映需求,提供相关信息;
5. 仪器、设备等资源有偿共享。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六条 授权联盟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设立专用账户或科目管理联盟经费。按联盟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立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包括:
1. 受委托项目收入;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3. 各成员单位募集资金或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经费主要用于联盟开展各项工作的支出。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联盟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财务支配的最高权力机构,委托联盟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到会人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